无法胜任工作能不能成开除理由,来看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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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很多用人单位为了解雇那些无法产生很大价值的员工时,很喜欢借用这一条法律,将自己的员工解雇,并认为这是合法解雇,不用支付任何赔偿金。但是,对于如何认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实践中,有着极高的标准,如果用人单位轻易适用这条,那么和可能造成事实上的违法解雇,需要承担二倍经济赔偿金责任。实际上劳动者也可以足够懂法,可以轻易在法庭上,将单位的解雇行为解释为违法。

站在劳动者的角度,实践中,企业多以业绩考核或者排名等方式,去认定劳动者是否符合能够胜任工作。比如,劳动者在绩效排名中位于末尾,企业就用末尾淘汰的方式,将自己的员工解雇。但实际上,以末尾淘汰制认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可以明确是违法的,业绩不达标与此同理。就算劳动者因为种种过错或者确实因能力退化在入职后才出现不能胜任工作的现象,单位还是不能解雇,还需要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这个范围太大了,没有人连扫地都不能胜任吧。因此,劳动者如果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被解雇,大多数是可以靠诉讼获得赔偿的。

站在企业的角度,其实是非常不建议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雇员工,稍有操作不慎,就可能构成违法解雇。企业要想合法解雇员工,必须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这样才能确保万无一失。无法胜任工作能不能成开除理由,来看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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